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率先建立檢察官訓誡制度,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犯罪行為,有效預防和減少了犯罪,其做法值得借鑒和推廣
  □本報記者馬超本報通訊員趙柯山
  訓誡是司法機關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人,公開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改正的非刑罰處罰方法,可以產生感化、教育效應,預防和減少犯罪。但具體怎麼操作,沒有細則規定,司法實踐上也是空白。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人民檢察院瞭解到,該院自2011年率先建立檢察官訓誡制度以來,已對175人進行訓誡,被訓誡人員無一再犯罪或違法。目前,鹽城全市檢察機關已全面推行這一制度。
  首次訓誡反響強烈
  建湖縣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嵇紹兵告訴記者,2011年5月,該院辦理王某涉嫌濫伐林木犯罪案件時發現,受雇佣的砍伐人員羅某屬於幫工,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但其濫伐林木行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若放任不管,可能導致再犯。
  通過查找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定,嵇紹兵發現,可以對羅某採取包括訓誡在內的6種非刑罰處罰方式。
  “檢察官首先對羅某濫伐林木的行為進行了嚴厲批評教育,講明瞭林木生態系統的重要價值和保護環境資源的生態效應,使他認識到濫伐行為的危害性。”嵇紹兵說,嚴厲的批評和語重心長的講解,讓羅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當場寫下悔過書。
  案件並沒有就此終結。建湖縣檢察院根據森林法的相關規定,要求羅某一周內種植被砍伐數量的雙倍樹木。3天后,羅某回到村裡義務植樹60餘棵,在當地引起很大反響。
  五類人員可予訓誡
  成功試水後,經過進一步調研論證,2011年7月,建湖縣檢察院出台《關於在公訴工作中適用訓誡等非刑罰處罰方法的工作規定》。該規定明確,訓誡對象包含5類:由於法定原因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部分不以犯罪追究責任的未成年人;被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等非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擬被相對不起訴的人員;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員。
  規定要求,檢察官訓誡一般在建議公安機關撤案前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後進行。訓誡時要對訓誡對象講清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原因、社會危害,明確提出改正犯罪行為避免再犯的方向或具體彌補犯罪損害結果的方法,使訓誡對象真正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積極採取彌補措施。還要求訓誡檢察官詳細記錄訓誡情況,交當事人閱讀後簽名。
  針對不同的訓誡對象,建湖縣檢察院規定了不同訓誡形式。如對被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等非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告知其權利義務時口頭訓誡;對部分不以犯罪追究責任的涉案人,在建議公安撤案前召開檢察官訓誡會;對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員,及時發出書面訓誡,告知其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三書一表不走過場
  “檢察官訓誡不同於簡單的批評教育,除了警示教育外,還有維護法律嚴肅性的作用。”據嵇紹兵介紹,該院建立了書面訓誡“三書一表”制度,即訓誡書、具結悔過書、諒解書以及回訪表,訓誡書上一般會明確提出具體彌補犯罪損害結果的方法,確保訓誡不走過場。
  該院辦理章某生產銷售偽劣下水道一案時發現,薑某承建某路段工程中使用了章某生產的劣質下水管道,雖然暫時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但具有很大潛在危險。如果放任自流,必將遺患後人。
  “法律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如何處理有明確規定,但對購買偽劣產品如何處理卻沒有相關規定。為了讓薑某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我們對其進行了訓誡。”嵇紹兵說,薑某被訓誡後,自動返工並更換了500多米下水管道。
  據建湖縣檢察院檢察長胡立東介紹,為保證初次訓誡的教育內容有效實現,該院要求檢察官定期回訪被訓誡人及其所在社區、學校、工作單位等,撰寫“檢察官寄語”,與訓誡對象保持經常性溝通。“訓誡未成年涉案人員的同時,還要註重加強與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部門的聯繫溝通,出具《共同幫教函》,盡一切可能使其早日回歸社會。”
  本報建湖(江蘇)8月24日電
  (原標題:鹽城全面推行檢察官訓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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