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仲裁解決周邊衝突 中國時報 2008.06.17  李復甸  台灣在國際定位不明,承認台灣國際法人格日益窘迫之現實下,如何保護國民在領域外之權益,是最令政府困擾的課題。國人在大陸投資糾紛層出不窮,漁民四鄰捕魚也時有糾紛產生。近來更因 長灘島釣魚台海域作業,漁船被日本 海上保安廳巡邏艇撞沉,愈益凸顯解決糾紛機制之需要。  此次撞船事件顯然已不是一般的司法案件。就刑事案件言,日昨日本宣布巡邏艇長與台灣 婚禮佈置漁船船長均觸犯日本刑法一二九條過失往來危險罪,移送地方檢察廳偵辦。非但與事實相差極遠,且意圖敷衍國際壓力,事至為明顯。若就民事案件言,即使用訴訟方式進行,除了曠日費時外,還有國家 豁免等 西裝外套複雜議題。日本無意依法公平處理此事,在國際法上已構成拒絕正義(Denial of Justice)。  因我國已非國際法庭會員國,要在海牙提起訴訟幾乎已無可能。但日本武裝艦隻以懸殊的噸位差蓄意撞擊,已符合違反 買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所定,故意指令攻擊平民,且故意指令攻擊民用物品,是嚴重國際武裝衝突行為。日本為「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簽字國。受害船長可向國際刑事法院要求檢察官逕行調查其行為 ,但其可行程度亦低。  因此 賣屋,國際法上所謂當地救濟途徑窮盡(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在台灣周邊地區甚難適用。劉兆玄院長所言,爭議要用開戰是最後的階段,確是國際法所規定。但以台灣的國際情勢幾乎沒什麼選擇,就到了 unjustifiable無可挽回 的地步。因而尋求 節能燈具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替代,是較為可行的機制。  仲裁的彈性最大,不牽涉國家承認問題。只要雙方同意作成仲裁協議(compromis d’arbitrage)便可經由仲裁解決糾紛。如一九一○年紐芬蘭漁案(the Newfoundland fisheries case)、一九二三年的狄諾柯仲裁案(Tino 租房子co Arbitration)、一九七三年英國石油公司與利比亞仲裁案(B.P. Exploration Company v. Libyan Arab)、一九七七年的英法英吉利海峽礁層案、二○○○日本與紐澳 間藍鰭鮪仲裁案等。  美國與英國更因卡尤佳印第安人(Cayuga Indian Arbitration),常年有仲裁處理糾紛。其 九份民宿中爭端的一方甚至可以是私人公司,而非國家仲裁可有固定機構如海牙的常設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投資 糾紛調解中心(ICSID)。也可以因個別糾紛而組成個案仲裁(ad hoc Arbitration)。  釣魚台問題不能忽視其主權爭議之本質。不可能只談入漁,而不談領土主權。我立?裝潢k院早在民國八十七年通過「領海及鄰接區法」,大陸更在一九九二年通過「領海及毗連區法」,至今均未具體進行海域劃界。其中牽涉複雜,固無需因撞船事件繼續升高衝突,但亦應設法避免駝鳥式的衝突處理。三邊共同組成仲裁機構,或個別進行仲裁,應是處理釣魚台糾紛的可行方式。(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 系教授) 酒店經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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